11月1日|財政部、税務總局發佈關於黃金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會員單位從交易所購入標準黃金,實物交割出庫後實際用途發生改變的,應在用途改變前向交易所報告用途改變信息。會員單位應當自標準黃金實物交割出庫取得交易所開具相應發票當月起6個月內提出用途改變申請,且僅允許申請改變用途一次;超過6個月的,交易所不得為其重新開具發票。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費、手續費、倉儲費等費用應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税。會員單位購入標準黃金並申請實物交割出庫的,應向交易所如實申報購入標準黃金的用途,並如實記錄購入標準黃金的實際用途、耗用數量等信息。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