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近日发布《关於开展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徵求意见稿)》,计划拓展公积金使用范围,允许提取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并拟自7月起施行。
此次拟实施政策明确,缴存人家庭在海南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用於支付家庭名下省内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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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提出,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物业费标准及12个月计算,系统可查物业费标准的最高按每平方米4元人民币(下同)核定,未查到的全省统一按每平方米2元核定。(t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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