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务部公布,4月17日和22日分别收到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和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提交的申请。
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亚太)(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和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对原产於南韩、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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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商务部决定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以宝理塑料(亚太)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9.5%反倾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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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隆ENP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0.4%反倾销税税率。(j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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